2.未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到该网站备案信息。
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您开办的网站需在开通30日内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.beian.gov.cn,按照网站左下方"常见问题"《开办者常见问题FAQ》查看各问题,在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 逾期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,届时会影响您的网站运行。 您所提交的公安备案材料归网站开办主体(单位/个人)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,如有疑问,请联系当地公安局网安支队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 如果您还需要继续使用,请及时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公安网备后,通知服务商恢复网站正常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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